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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也要征税了?
发布时间:2024-07-11|发布人:管理员

随着广大居民个税年度汇算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中增加展示的“利息”项引起关注,也再度引发市场上关于存款利息征税的讨论。
从个税APP年度汇算的“收入纳税明细”中可以看到,纳税人可勾选的所得类型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的基础上,增加了5项所得类型,分别是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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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后经官方证实,相关展示项的增加,主要是为了便于纳税人查询相关收入情况,增加了查询途径,相关收入属于个税纳税收入范围但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对个税年度汇算无实际影响。

No.1:什么是存款利息税?

存款利息税作为入息税收入之一,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储蓄存款利息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但目前一直没有实际征收存款利息税,主要是因为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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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利息税征收的变迁,1950年建国伊始,我国就开征过利息税,税率5%。在1959年中国人民银行调低利率后,国家随即停征利息税。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税列为应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税做出免税的规定。
为了促进消费,抑制居民储蓄过高的状况。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20%。
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做出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调整为5%。
2008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所以到目前为止,个人存款利息收入只是暂免征所得税,而不是法定不需要交税。

No.2:会不会恢复征收利息税?

最近两年,面对疫情后国内持续的消费及投资需求不足、信心偏弱等问题,市场上也有建议重新征收存款利息税的声音,去年年初就有一则“对50万元以上存款征收高额利息税”的建议引发热议。
不过,从当时的市场反应来看,不少专家认为,促消费仍要从根本上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解决预期偏弱的问题,存款利息征税“简单粗暴”、“治标不治本”。当下,面对存款利率持续下行,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重新征税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居民保守消费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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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对储蓄存款利息重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这与当下的经济局势有很大关系,政策制定者可能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通过征税,降低存款收益,或将推动居民存款加快转化为投资和消费;另一方面,当前财政压力不小,对存款利息征税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