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的时代,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在海外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近期,关于中国将征收 “海外富人税” 的传闻犹如一颗巨石投入平静湖面,激起层层涟漪,引发了广泛而热烈的关注与讨论。
从现有文件来看,针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无具体细则,近期传闻中的“中国要对全球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征收税”、“1000万美元是门槛”、“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被波及”等信息尚无权威依据。
不过,不少税法人士认为,一国对应税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中国跟进国际做法或只是时间问题。未来若我国也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征税,也要考虑可能面临的部分应税居民通过转换国籍、资产转移等方式避税的问题。
No.1:中国的“海外富人税”如何征?
中国的海外富人税,即全球征税,一直有政策依据,但执行力度有限。
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相关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设有6年“豁免期”,当前距离首次到期时间渐近。这意味着,从2025年1月1日起,这些个人的境外所得将面临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专介绍,从国际来看,其实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对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相关制度,并且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执行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AEOI标准”,并通过CRS共享应税居民的相关财产信息。
“AEOI标准”全称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CRS(通用报告标准)两部分。其中,MCAA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CRS则是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申报外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给本国税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被视为一个全球征税系统。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国际标准,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订了《雇佣法》,并规定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财务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已按照这个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专家分析,目前来看,征税难度是比较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居民(高净值人群)有可能通过转换国籍、将资产迁入CRS覆盖范围外等方式规避纳税。但业内也强调,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税方式可选,但具体需要结合收入来源具体分析,建议大家还是认清趋势、学习知识、依法纳税。
No.2:存在哪些抵免空间?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了个人境外所得主要主要包括劳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
在税收抵免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也明确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条款,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抵免限额和时间期限要求。
3号文也对抵免条款进行了细化,并给出了具体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文件第五条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对于征税影响,专业团队从宏观角度分析称,比照2013年法国实际税率75%的“特别富人税”所产生的影响,对富人征税可以在短期内一定程度平息社会对贫富差距、经济不振的不满情绪。但长远来看,确实也导致法国发生了资本和高净值人群外流的情况,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法国不同,相关利弊还需要长期观察。